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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7-08-01 00:00:00 | 阅读次数:

                                                    鄂政办发〔2017〕33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精神,加快推进我省海绵城市建设,修复城市水生态环境,增强城市防涝能力,提高城市持续发展能力和新型城镇化建设质量,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积极落实新型城镇化和长江经济带“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战略定位有关要求,切实转变城市规划建设理念,提高新型城镇化质量。综合采取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增强城市排水防涝能力,逐步实现小雨不积水、大雨不内涝、水体不黑臭、修复水生态,最大限度减少城市开发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促进雨水资源的有效利用,让人民群众切身感受到海绵城市建设的效果。

      (二)基本原则。生态为本。转变传统的只注重建设排水设施的思路,采取系统治理的模式,充分发挥城市地形地貌、植被土壤、湿地水体等对雨水的积存、渗透和净化作用。重点保护河流、湿地、坑塘、沟渠等水生态敏感区,加强源头控制,提高水生态系统的自然修复能力。减少硬质铺装,实施低影响开发,有效减少地表径流。

      规划引领。城市总体规划、相关专项(专业)规划及详细规划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理念,综合考虑降雨、水系、地形等因素,因地制宜确定海绵城市建设控制指标,科学划定城市蓝线和绿线,充分发挥规划的控制和引领作用。

      统筹建设。严格落实海绵城市规划确定的控制目标、指标和技术要求,统筹各类项目建设。新区以目标为导向,老区以问题为导向,综合采用工程和非工程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提高排水防涝、防洪水平,增强防灾减灾能力。

      创新模式。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政府的调控引导作用,加大政策支持力度,营造良好发展环境。积极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特许经营等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广泛参与海绵城市建设。

      (三)建设目标。全省城市建成区实现将70%以上降雨就地消纳和利用。      2017年起,全省各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以及有条件实施的新开工项目要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总结武汉市国家试点建设经验,向全省推广,全省城市和县城制定海绵城市三年行动计划,建立项目库,建成区内涝积水点基本得到解决;到2020年,所有城市和县城建成区2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到2030年,城市建成区80%以上的面积、县城建成区5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城市水系和山林等生态空间得到有效保护。

      二、加强规划

      (一)全面开展现状普查。县级以上城市应对建成区内易涝点、排水防涝基础设施、水域面积、绿地覆盖、道路硬化、黑臭水体等海绵城市有关内容进行全面普查、登记造册。摸清现有雨水容纳能力,结合当地最新的气象、水文、城市地表等资料,修编或编制暴雨强度公式,研究暴雨设计雨型,按照雨水产消平衡的原则,合理配置调蓄设施。

      (二)科学编制规划。城市人民政府要确定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编制牵头和配合部门,2017年10月底前,所有县级以上城市完成规划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并报省住建厅备案。专项规划应根据各城市实际,综合考虑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水安全等方面的现状问题和建设需求,研究提出需要保护的自然空间格局,明确细化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目标,确定海绵城市近期建设重点。专项规划经批准后,编制或修改城市总体规划时,应将雨水年径流总量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将专项规划中提出的自然生态空间格局作为其空间开发管制要素;编制或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落实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指标;编制或修改城市道路、绿地、水系统、排水防涝等专项规划,应与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充分衔接。

      (三)落实建设管控措施。按照海绵城市专项规划要求,划定并落实蓝线、绿线,建立和完善规划管控制度,将海绵城市建设的要求和刚性控制指标落实到规划、设计、施工建设等各个环节。将建筑与小区雨水收集利用、可渗透面积、蓝线划定与保护等海绵城市建设要求作为城市规划许可和项目建设的前置条件,保持雨水径流特征在城市开发建设前后大体一致。在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等环节,要将海绵城市相关工程措施作为重点审查内容;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应当写明海绵城市相关工程措施的落实情况,提交审批机关备案。

      (四)完善标准规范。各地要结合《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构建(试行)》和当地实际,建立区域雨水排放管理制度,开展海绵城市相关专项课题研究,制定完善与海绵城市建设相关的设计、施工、验收、养护的标准规范或技术导则,因地制宜指导建设。

      三、统筹建设

      (一)加强城市河湖水系整治。城市建设和改造过程中,要根据海绵城市建设控制目标与技术要求,严格保护现状河流、湖泊、湿地、坑塘等城市自然水体,禁止填湖造地、截弯取直、河道硬化等破坏水生态环境的建设行为。要强化水系沟通,有条件的城市要恢复已填埋的河道增加水面率,加快贯通骨干河道,健全城市河网水系。要利用城市自然水体,设计雨水湿地等具有雨水调蓄与净化功能的雨水系统,消纳自身雨水,并为蓄滞周边区域雨水提供空间。要与流域、区域防洪规划相衔接,完善城市防洪排涝体系,妥善安排城市洪涝水滞蓄和外排出路,合理确定城市防洪排涝分区和建设标准。 

      (二)统筹新老城区海绵城市建设。各地应结合实际,从最亟待解决的水环境问题入手,统筹推进、系统开展海绵城市建设。全省各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要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以地块为单元,提高对径流雨水的控制率;在相同降雨条件下,新建、改建项目不得增加雨水外排总量。老城区要结合“生态修复、城市修补”、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和老旧小区有机更新等工作,以解决城市内涝、雨水收集利用、黑臭水体治理为突破口推进区域整体治理。各地要建立海绵城市建设工程项目储备制度,编制项目滚动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避免大拆大建。

      (三)优化海绵型绿地系统建设。提高城市绿地系统的雨水吸纳能力,推广海绵型公园和绿地,结合绿地周边水系、市政设施和房屋建筑等统筹开展设计,在满足生态、景观、游憩等功能的基础上,同步考虑为周边区域提供雨水滞留、缓释的空间,提高区域内雨水调蓄和净化等功能。要因地制宜采取小微湿地、雨水花园、下沉式绿地、植草沟、植被缓冲带、雨水湿地、雨水塘、生态堤岸、生物浮床等低影响开发措施,园路、绿道和停车场等区域采用透水铺装等,提高雨水渗透能力,有效削减地表径流峰值和流量,净化雨水径流,合理利用雨水资源。

      (四)改善城市道路和广场排水。要规划设计符合低影响开发要求的道路高程、道路横断面、绿化带及排水系统,提高道路对雨水的渗滞能力。新建道路应优先采用生态排水,非机动车道、人行道、步行街和停车场推广采用透水铺装。已建道路可通过路缘石改造、增加植草沟、溢流口等方式将道路雨水径流引到绿地空间,需进行雨污分流改造的要尽快完成。城市道路红线宽度超过60米的道路两侧、学校操场两侧要逐步规划、建设配套雨水蓄水设施。城市广场可因地制宜采用下沉式结构,或在地下建设蓄水池用于绿化灌溉和景观水体补水,改善广场排水。

      (五)推进海绵型小区与公共建筑海绵体建设。新建建筑和小区要按照低影响开发的要求规划建设排水系统,在场地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非机动车道、地面停车场和消防通道应采用透水铺装增加雨水自然渗透空间,可渗透地面面积比率不应低于40%。全面推行建筑屋顶绿化和立体绿化,增加雨水渗透、净化和收集利用设施。既有建筑和小区可结合实际情况对建筑屋顶、周边绿地以及景观水体等实施低影响开发改造。要结合小区景观水体建设雨水湿地和蓄水池,用于绿化灌溉、景观水体补水和道路清洗保洁等。推进公共项目的海绵体建设,延伸推进海绵型镇村建设。机关、学校、医院、文化体育场馆、交通站场和商业综合体等各类大型公共项目建设,要率先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项目要配套建设雨水罐、蓄水池等雨水收集利用设施。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性建筑、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危旧房、老旧小区)改造项目要率先落实海绵型住区的要求。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城市人民政府作为海绵城市建设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主管部门,完善工作机制,统筹部署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细化落实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建设、水利、国土资源、园林绿化等部门职责,形成工作合力。省住建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部门间联席会议制度,组织修订和完善相关各项创建活动标准,将海绵城市建设目标纳入创建评价指标体系,加强对各地的指导、培训、督查和绩效考核;省财政厅要加强资金统筹,通过奖补方式,加强对海绵城市建设的支持,积极推进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省发展改革委要加大利用专项建设基金对海绵城市建设的支持力度。其他有关部门要共同支持和参与海绵城市建设工作。

      (二)加大投入支持。积极争取中央有关专项资金补助,统筹用好省级财政现有渠道资金支持海绵城市建设。省财政支持启动海绵城市省级试点工作,推进海绵城市示范区、海绵型公园绿地、海绵型居住区、海绵型道路广场等示范建设。各城市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大海绵城市建设资金投入,整合水环境整治、水利建设、环境保护等有关专项经费,投入海绵城市建设,在年度建设计划中优先安排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并纳入地方政府采购范围。

      (三)创新投资建设运营机制。区别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的经营性与非经营性属性,建立政府与社会资本风险分担、收益共享的合作机制,采取明晰经营性收益权、政府购买服务、财政补贴等多种形式。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对项目进行捆绑打包,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海绵城市项目建设和运营管理。鼓励有实力的规划设计单位、施工企业、制造企业与金融资本合作,采用总承包等方式统筹组织实施海绵城市建设相关项目,发挥整体效益。鼓励打造全产业链的海绵城市产业,推进产业转型升级。拓宽投融资渠道,充分利用低成本、中长期的有关专项贷款等优惠性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和项目收益票据等募集资金。

      (四)加强项目管理和绩效考核。各城市人民政府要将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纳入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抓紧制订近期海绵城市建设重点区域的建设方案、滚动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建立海绵城市工程项目储备制度,做好住房城乡建设部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库信息系统的填报工作。省住建厅要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督查考核制度,组织各城市按要求开展海绵城市绩效评价与考核工作。

                                                                                                                                                                  2017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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